一、洛阳市参保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(当年度7月1日-次年6月30日)首次住院,在我院住院的患者个人需先支付住院标准600元,起付标准600元需自费。参保职工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,起付标准为480元,第三次以后均为360元。
二、医保用药范围分为甲、乙两类标准:甲类药物是指临床用药效果肯定,使用范围合理的药品;乙类药品是指临床选择应用,效果肯定,价格相对较高,要求一定适应症的药品,需患者自付比例后按照比例报销,自费药品不能报销。
三、住院期间应遵守住院管理的相关规定,不能私自离院;出院带药不能超过5天用量,药品不超过三种,同类药物不能重复,不能带针剂。
四、参保病人(包括进入大额医疗保险的患者)住院应实时入网登记,不能超过3天。
五、参保人员欠交医疗保险费用,需全额自费缴纳住院费用。